電子報第十七期(93.02.25.)                                                                                             92.09.18創刊

一、國際發展

1.美國法院禁止業者銷售破解DVD防拷技術軟體

目前網路數位侵害對著作權人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聯邦地方法院認為DVD X copy軟體違反DMCA所定的反規避條款規定,而不管消費者將會如何使用這項產品,可以說是從根本去否定產品的合法性。大家都在觀察,這樣的看法是否是美國國會在制訂DMCA的反規避條款的原意?如果是,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太過?要不要修正?否則對於公眾與著作權人權利的均衡是不是有所偏失?

2.日本將修正著作權法禁止CD平行輸入

日本文部省近日完成著作權法修正案,將禁止音樂CD的平行進口,以保障錄音產業的利益。惟在其他政府部門如公平交易委員關切下,為了擔心與反壟斷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草案也增添例外規定,在非商業目的,不致於對國內錄音產業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允許真品平行輸入,例如旅客個人使用或作為禮物而攜入日本者。

二、相關解釋

有線廣播電視「必載」無線廣播電視節目的爭議

在法理上,有線廣播電視法既為著作權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目前有線第四台依法必須傳送無線電視台的節目,不但不要經過無線電視台的同意,而且也是免費,無線電視台節目的著作財產權人並不能對於有線第四台傳送無線電視台節目的行為,主張侵害著作權,惟此一規定未來仍會遭遇著作權人的挑戰。

三、時事分析

顏水龍的「旭日東昇」與「水牛圖」

當年出資完成日新戲院大樓的業主取得著作財產權,是因為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法律關係。日新戲院大樓的新業主承買了大樓,固然取得了「旭日東昇」這幅馬賽克壁畫的所有權,但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應該沒有「旭日東昇」這幅馬賽克壁畫的著作財產權。

四、著作權大哉問

1.可以任意公開上映影片供視覺障礙者欣賞嗎?

一般人透過「公開上映」接觸著作,除有其他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亦不得超越一般人所得接觸著作之機會,否則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並不公平,不能認為是合理使用。

2.撰寫程式的操作使用手冊書籍要不要經過授權?

軟體程式可以是以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不能禁止別人依該程式撰寫使用手冊,教人如何使用其程式。在撰寫程式使用手冊,難免要用到軟體的畫面,或許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3.碩博士論文撰寫者有權利要求圖書館不得公開其論文嗎?

若學生不願意將該論文發表,可於論文明顯處上註明非經同意不得公開發表,則縱使學生依規定必須繳交論文供學校或圖書館典藏,學校或圖書館仍不得加以公開發表。

4.找不到著作權人,可以提存一定金額先行使用嗎?

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所謂提存一筆錢就可以使用的規定,法院提存所也不能受理著作權人不明或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提存。只要未經授權,沒有合理使用,就會構成侵害。所以未經授權最好不要使用,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5.一本書可否分別授權台灣及大陸的出版社以不同字體出版?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本來就可對於著作利用方式作不同的授權,故著作人可以就同一本著作,分別授權台灣及大陸的二家出版社,出版繁體字及簡體字版,但應於契約中明定,以避免爭議。

五、相關論文

「著作權筆記」主持人近日力作----新著作權法「散布權」相關規定之檢討,訂戶先睹為快。

散布權是著作人重要的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足以彌補重製權之不及。我國著作權法在九十二年七月新修正時,依循國際公約保護標準,正式增訂著作人享有散布權,並作「耗盡原則」之配套規定,此外,並刪除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刑責,對於利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未受保護著作之著作重製物之過渡條款,亦作部分調整。然而,由於立法倉促,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乃至學界,均無足夠充分之時間與機會作仔細的討論與探究,終使得關於散布權、耗盡原則、真品平行輸入、回溯保護之過渡條款等規定,在適用上捉襟見肘,窘態百現,行政機關必須以行政解釋補充,立法機關醞釀再以修法提案補救,學者也多有批評。本文主要在分析新法之缺失後,提出具體建議修正條文,期望能供下次修法時之參考。

六、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七、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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